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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

2018-07-19

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的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深受广大客户的喜爱,公司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同创律所提供的北京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海淀法律顾问解决了广大客户的需求。同创律所实力雄厚,重信用、守合同、以优质的服务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

受贿罪律师,受贿罪的概念,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本罪包含有两层意思:一是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罪;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不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同时为他人谋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务的,以受贿论处。作为受贿罪辩护律师应知道以下几点: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行为的先决条件。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或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须同时具备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两个先决条件,否则不能认定为受贿。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认定条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以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与请托人发生了交易,法律并没有量化低于或高出市场价格的幅度。一般情况下,以商品经营者针对不特定人事先所设定的最低优惠价格或各种优惠条件进行交易的,不属于受贿。对于特定关系人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以受贿论处的条件。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其特定关系人获得非法利益而构成受贿行为,须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这一先决条件外,还需具备对请托人给予其特定关系人利益时,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并具有主动要求或被动接受的行为;对其特定关系人受贿不知情,没有授意请托人给予特定关系人财物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没有隶属、制约关系其他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而索取或收受财物的,不宜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非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务的,不宜以受贿罪论处,应当属于介绍和贿赂行为。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并收受财物,如果利用自己职务上便利的,应以受贿论处;如果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的,不宜以受贿论处。处罚。犯受贿罪的,根据所受贿的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所谓从重处罚,即从法定处罚种类或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或幅度较高的处罚。所谓量刑情节,是指影响和说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如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犯罪的动机、目的等等。 同创律所主要开展有口碑的北京刑事律师、诚信经营海淀刑事辩护律师、数十年专业领域的北京刑事律师、服务好,信誉可靠的北京刑事会见律师等项目运营。在项目高速发展的同时,同创律所始终强调外部机会与内部管理的平衡,十分注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养和塑造。公司将客户服务价值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秉承“诚信正直、追求卓越、尊重个人”的企业精神,努力为客户提供诚信可靠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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