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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于1997-04-29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C座302室注册成立以来,从事商务服务、项目合作、服务项目合作领域。目前,分公司及办事处已遍布国内多个城市及地区。建立起了一个以市辖区、海淀区为中心,覆盖国内的产品经销和服务网络。 延伸拓展 详情介绍:贪 污罪辩护律师告诉大家认定贪 污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主体须为工作人员 依照刑法第93条规定,工作人员是指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依工作人员论。根据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正有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挂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等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 污公共财产的,以贪 污罪论处。根据刑法第382条规定,受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工作人员论,可以成为贪 污罪的主体。 (二)利用职务的便利 根据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受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 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1、公共财物的范围。依照刑法第91条的规定,公共财产(这里等同于公共财物)是指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或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有财产,以共有财产论。 2、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工作人员构成贪 污罪须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即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所谓侵吞公共财物,是指将本不属于自己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归第三人所有;所谓窃取公共财物,是指以不合法的手段自认为秘密取得公共财物。所谓骗取公共财物,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他手段,是指工作人员除了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手段之外,采取的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办法,如先实施挪用公款行为,然后再携款潜逃;再比如采用内外勾结的办法,将公共财物以所谓合法的形式暂时划归第三人所有,然后再迂回据为己有的办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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